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防治生活填埋場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制定了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標準。
該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的要求、工程設計及施工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環境監測等要求。
1、適用范圍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適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場建設、運行和封場后的維護與管理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監督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
GB 5750-1985,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
GB 7466-1987,水質總鉻的測定
GB 7467-1987,水質六價鉻的測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8-1987,水質總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69-1987,水質總汞的測定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0-1987,水質鉛的測定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1987,水質鎘的測定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85-1987,水質總砷的測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 7488-1987,水質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稀釋與接種法
GB 11893-1989,水質總磷的測定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11901-1989,水質懸浮物的測定重量法
GB 11903-1989,水質色度的測定
GB 11914-1989,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重鉻酸鹽法
GB 13486,便攜式熱催化甲烷檢測報警儀
GB 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4675,空氣質量惡臭的測定三點式比較臭袋法
GB/T 14678,空氣質量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GB/T 14848,地下水質量標準
GB/T 50123,土工試驗方法標準
HJ/T 38-1999,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 195-2005,水質氨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2005,水質總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228,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
HJ/T 300,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緩沖溶液法
HJ/T 341-2007,水質汞的測定冷原子熒光法(試行)
HJ/T 347-2007,水質糞大腸菌群的測定多管發酵法和濾膜法(試行)
CJ/T 234,垃圾填埋場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
3、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要求
符合區域性環境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和當地的城市規劃;
不應選在城市工農業發展規劃區、農業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標高應位于重現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設在長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的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
避開廢棄礦區的活動塌陷區、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場安全的區域;
與周圍人群的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并經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4、生活垃圾填埋場設計、施工與驗收要求
主要設施應包括:防滲襯層系統、滲濾液導排系統、滲濾液處理設施、雨污分流系統、地下水導排系統、地下水監測設施、填埋氣體導排系統、覆蓋和封場系統等。
生活垃圾填埋場周圍應設置防飛揚設施、安全防護設施及防火隔離帶。根據填埋區天然基礎層的地質情況以及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并經當地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選擇天然粘土防滲襯層或雙層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作為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區和其他滲濾液流經或儲留設施的防滲襯層等。
此外,在生活垃圾填埋場檢測過程中,還有很多其他設計、施工與驗收的注意事項,詳情歡迎來電垂詢!
5、填埋廢物的入場要求
5.1下列廢物可以直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
(1)由環境衛生機構收集或者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以及企事業單位產生的辦公廢物;
(2)生活垃圾焚燒爐渣(不包括焚燒飛灰);
(3)生活垃圾堆肥處理產生的固態殘余物;
(4)服裝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城市生活服務行業產生的性質與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5.2《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感染性廢物經過下列方式處理后,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
(1)按照HJ/T 228要求進行破碎毀形和化學消毒處理,并滿足消毒效果檢驗指標;
(2)按照HJ/T 229要求進行破碎毀形和微波消毒處理,并滿足消毒效果檢驗指標;
(3)按照HJ/T 276要求進行破碎毀形和高溫蒸汽處理,并滿足處理效果檢驗指標;
(4)醫療廢物焚燒處置后的殘渣的入場標準按照第6.3條執行。
5.3、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和醫療廢物焚燒殘渣(包括飛灰、底渣)經處理后滿足下列條件,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
(1)含水率小于30%;
(2)二噁英含量低于3μg TEQ/Kg;
(3)按照HJ/T 300制備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濃度低于表1規定的限值。
表1浸出液污染物濃度限值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濃度限值(mg/L) |
1 | 汞 | 0.05 |
2 | 銅 | 40 |
3 | 鋅 | 100 |
4 | 鉛 | 0.25 |
5 | 鎘 | 0.15 |
6 | 鈹 | 0.02 |
7 | 鋇 | 25 |
8 | 鎳 | 0.5 |
9 | 砷 | 0.3 |
10 | 總鉻 | 4.5 |
11 | 六價鉻 | 1.5 |
12 | 硒 | 0.1 |
5.4、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經處理后,按照HJ/T 300制備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濃度低于表1規定的限值,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
5.5、經處理后滿足第6.3條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和醫療廢物焚燒殘渣(包括飛灰、底渣)和滿足第6.4條要求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在生活垃圾填埋場中應單獨分區填埋。
5.6、厭氧產沼等生物處理后的固態殘余物、糞便經處理后的固態殘余物和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經處理后含水率小于60%,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
5.7、處理后分別滿足第6.2、6.3、6.4和6.6條要求的廢物應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監測部門檢測、經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
5.8下列廢物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場中填埋處置。
(1)除符合第6.3條規定的生活垃圾焚燒飛灰以外的危險廢物;
(2)未經處理的餐飲廢物;
(3)未經處理的糞便;
(4)禽畜養殖廢物;
(5)電子廢物及其處理處置殘余物;
(6)除本填埋場產生的滲濾液之外的任何液態廢物和廢水。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6、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1污水排放限值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設置污水處理裝置,生活垃圾滲濾液(含調節池廢水)等污水經處理并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表2.現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序號 | 控制污染物 | 排放濃度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
1 | 色度(稀釋倍數) | 40 | 常規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
2 | 化學需氧量(CODCr)(mg/L) | 100 | 常規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
3 | 生化需氧量(BOD5)(mg/L) | 30 | 常規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
4 | 懸浮物(mg/L) | 30 | 常規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
5 | 總氮(mg/L) | 40 | 常規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
6 | 氨氮(mg/L) | 25 | 常規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
7 | 總磷(mg/L) | 3 | 常規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
8 | 糞大腸菌群數(個/L) | 10000 | 常規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
9 | 總汞(mg/L) | 0.001 | 常規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
10 | 總鎘(mg/L) | 0.01 | 常規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
11 | 總鉻(mg/L) | 0.1 | 常規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
12 | 六價鉻(mg/L) | 0.05 | 常規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
13 | 總砷(mg/L) | 0.1 | 常規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
14 | 總鉛(mg/L) | 0.1 | 常規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
2011年7月1日前,現有生活垃圾填埋場無法滿足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要求的,滿足以下條件時可將生活垃圾滲濾液送往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
(1)生活垃圾滲濾液在填埋場經過處理后,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等污染物濃度達到表2規定濃度限值;
(2)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每日處理生活垃圾滲濾液總量不超過污水處理量的0.5%,并不超過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額定的污水處理能力;
(3)生活垃圾滲濾液應均勻注入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
(4)不影響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場的污水處理效果;
2011年7月1日起,現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場應自行處理生活垃圾滲濾液并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排放濃度限值。
6.2甲烷排放控制要求
填埋工作面上2m以下高度范圍內甲烷的體積百分比應不大于0.1%;導氣管排放口的甲烷的體積百分比不大于5%。在生活垃圾填埋場周圍環境敏感點方位的場界的惡臭污染物濃度應符合GB 14554的規定。
7、環境和污染物監測要求
7.1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基本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場的水污染物排放口須按照《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建設,設置符合GB/T15562.1要求的污水排放口標志。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應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環保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對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7.2地下水水質監測基本要求
地下水水質監測井的布置
應根據場地水文地質條件,以及時反映地下水水質變化為原則,布設地下水監測系統。
(1)本底井,一眼,設在填埋場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m處;
(2)排水井,一眼,設在填埋場地下水主管出口處;
(3)污染擴散井,兩眼,分別設在垂直填埋場地下水走向的兩側各30-50m處;
(4)污染監視井,兩眼,分別設在填埋場地下水流向下游30、50m處。
大型填埋場可以在上述要求基礎上適當增加監測井的數量。
地下水監測指標為pH、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硫酸鹽、氯化物、揮發性酚類、氰化物、砷、汞、六價鉻、鉛、氟、鎘、鐵、錳、銅、鋅、糞大腸菌群,不同質量類型地下水的質量標準執行GB/T 14848中的規定。
生活垃圾填埋場管理機構對排水井的水質監測頻率應不少于每周一次,對污染擴散靜和污染監視井的水質監測頻率應不少于每2周一次,對本底井的水質監測頻率應不少于每個月。
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地下水水質進行監督性監測,頻率應不少于每3個月一次。
生活垃圾填埋場管理機構應每6個月進行一次防滲襯層完整性的監測。
7.3甲烷監測基本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場管理機構應每天進行一次填埋場區和填埋氣體排放口的甲烷濃度監測。
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每3個月對填埋區和填埋氣體排放口的甲烷濃度進行一次監督性監測。
對甲烷濃度的每日監測可采用符合GB13486要求或者具有相同效果的便攜式甲烷測定器進行測定。對甲烷濃度的監督性監測應按照HJ/T 38中甲烷的測定方法進行測定。
生活垃圾填埋場管理機構和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均應對封場后的生活垃圾填埋場的污染物濃度進行測定?;瘜W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懸浮物、總氮、氨氮等指標每3個月測定一次,其他指標每年測定一次。
7.4惡臭污染物監測基本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場管理機構應根據具體情況適時進行場界惡臭污染物監測。
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每3個月對場界惡臭污染物進行一次監督性監測。
惡臭污染物監測應按照GB/T 14675和GB/T 14678規定的方法進行測定。
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地下水質量檢測方法采用GB 5750中的檢測方法。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表3.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方法標準名稱 | 方法標準編號 |
1 | 色度(稀釋倍數) | 水質色度的測定 | GB 11903-1989 |
2 | 化學需氧量(CODCr) | 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重鉻酸鹽法 | GB 11914-1989 |
3 | 生化需氧量(BOD5) | 水質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稀釋與接種法 | GB 7488-1987 |
4 | 懸浮物 | 水質懸浮物的測定重量法 | GB 11901-1989 |
5 | 總氮 | 水質總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 HJ/T 199-2005 |
6 | 氨氮 | 水質氨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 HJ/T 195-2005 |
7 | 總磷 | 水質總磷的測定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 GB 11893-1989 |
8 | 糞大腸菌群數 | 水質糞大腸菌群的測定多管發酵法和濾膜法(試行) | HJ/T 347-2007 |
9 | 總汞 | 水質總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 7468-1987 |
水質總汞的測定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 GB 7469-1987 | ||
水質汞的測定冷原子熒光法(試行) | HJ/T 341-2007 | ||
10 | 總鎘 | 水質鎘的測定;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 GB 7471-1987 |
11 | 總鉻 | 水質總鉻的測定 | GB 7466-1987 |
12 | 六價鉻 | 水質六價鉻的測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 GB 7467-1987 |
13 | 總砷 | 水質總砷的測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 GB 7485-1987 |
14 | 總鉛 | 水質鉛的測定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 GB 7470-1987 |
15 | 甲烷 |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 HJ/T 38 -1999 |
16 | 惡臭 | 空氣質量惡臭的測定三點式比較臭袋法 | GB/T 14675 |
17 |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 | 空氣質量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 GB/T 14678 |
8、生活垃圾填埋場檢測實施要求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對現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