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定義來自以下三個規定:
(一)《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第七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企業,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
1、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包括: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
2、年產生危險物品100噸以上的單位;
3、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儲存、處置和利用的單位;
4、運營維護生活垃圾填埋場或焚燒廠的企業單位,包含已封場的垃圾填埋場;
5、三年內發生過較大的突發性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滴啊下水環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過重大社會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條
1. 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中應當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
2. 有色金屬礦采選、石油開采行業規模以上企業;
3. 其他根據有關規定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事業單位。
(三)《上海市2019年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列入上海市2019年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業,共計163家。該名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區生態環境部門建立并更新,已通過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網站向社會公開。
1、《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一條:重點行業單位企業需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管理制度,定期對重點區域、重點設施開展隱患排查。發現污染隱患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及時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隱患。
第十二條:重點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
第十三條:在隱患排查監測等活動中,發現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跡象的,應當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及時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等措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2)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3)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1、工作流程
2、編制大綱
隱患排查報告編制大綱
(1)摘要
(2)項目概述
(3)區域環境概況
(4)企業概況
(5)現場排查(建構筑物及管網分布、物料存儲和運輸)
(6)存在隱患及整改建議
(7)總結
(8)附件:附表與附圖
3、工作流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 令部令 2018 第3號)
《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環辦監測〔2017]〕86號)
《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6〕31號)
第三方土壤自行監測及安全隱患排查機構指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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