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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要做環境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文章來源:http://www.lamansiontq.com 發布時間:2021-06-23 瀏覽次數:7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土壤法》:第三十五條: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中科檢測在土壤調查、土壤檢測、土壤污染調查及風險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等領域積累了豐富的項目經驗。


為什么要做土壤調查?

根據《土壤法》第五十九條、《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塊(含重點監管企業),作為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有責任和義務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土壤調查的流程及初調結束、詳調開始的條件?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分為初步調查和詳細調查,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若地塊污染物濃度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 36600-2018)等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以及清潔對照點濃度(即地塊不存在超標時),并且經過不確定性分析確認不需要進一步調查后,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可以結束,地塊可以進行下一步的開發建設。否則認為可能存在環境風險,須進行詳細調查。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詳調確認為污染地塊后的程序?

根據《土壤法》第六十條、《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25.3-2019),土壤調查報告評審表明污染物超標的建設用地地塊,應當進行土壤污染詳細調查、風險評估,地塊將判定為污染地塊。

根據《土壤法》第六十一條,污染地塊必須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根據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列入名錄的污染地塊須進行風險管控或修復。

根據第六十五條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應當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評估,并將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根據第六十六條 風險管控或修復后,土壤質量滿足未來人口的居住健康時(指標不超篩選值或修復目標值),可以申請將地塊移出名錄,否則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


未按規定擅自進行的開挖建設行為,會有怎樣的刑事責任?

根據第九十一條 地塊仍然具有人體健康風險時,開工建設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根據第九十四條,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的;

(三)未按照規定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的;

(四)未按照規定實施修復的;

(五)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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